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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8流水式集會 7人上訴否認組織 律政司:凝聚群眾、叫口號獲和應

8.18流水式集會 7人上訴否認組織 律政司:凝聚群眾、叫口號獲和應
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8月18日「流水式集會」,黎智英、梁國雄、李卓人、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4人判監8至18個月,3人獲判緩刑。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,高院上訴庭今日(28日)起進行一連3日的聆訊,處理上訴許可申請。雙方先就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」罪作陳詞,上訴方認為單憑拉橫額及叫口號,不足以達至上訴人均是遊行「組織者」的推論;律政司則反駁,上訴人不單指示路線,也凝聚了群眾,若非他們的領導,遊行很可能會隨之瓦解。

7名上訴人為:黎智英、梁國雄、李卓人、李柱銘、吳靄儀、何俊仁及何秀蘭,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、潘熙、戴啟思、何沛謙和彭耀鴻等代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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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柱銘

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、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。

上訴人:沒證據顯示相互協議及預先計劃

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,原審法官胡雅文在裁決中指,7名被告人作為知名公眾人物,部份更具備法律知識,理應熟悉《公安條例》,因此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蓄意地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道,然而余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之間達成協議或預先計劃遊行,也沒有證據顯示中環有集會,原審法官不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。余又指,維園集會的主辦方一直是民陣,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帶領群眾、呼籲群眾與警方合作,但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與民陣共同策劃遊行,也沒有證據顯示黎與其他被告有連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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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靄儀(右)

上訴人:不能被視為「組織者」

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從圖片冊指出,7名上訴人的拉橫額隊伍出發時,群眾已在20分鐘之前開始了遊行,故7名上訴人不能被視為遊行的「組織者」。何又指,「組織」一詞的意思應透過日常用語去理解。

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,被裁定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」有罪的人應是曾經安排(arrange)遊行的人,然而針對梁的案情僅顯示他案發前一天出席記者會籲群眾「如水」,以及當日遊行期間高叫口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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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俊仁

代表何俊仁和李柱銘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,沒有任何一名被告曾與警方溝通商討,顯示沒有任何人是「組織者」。

律政司:上訴人凝聚群眾 否則遊行會瓦解

律政司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大律師林芷瑩。林反駁指,從各被告事前的準備以及當日行為,加上涉案遊行多於30人,原審法官有足夠基礎作無可抗拒的推論,裁定7名上訴人組織了遊行。控方說法從來不是指7名上訴人連同民陣一同組織遊行。

林續指,各上訴人組織遊行的舉動不只是指示路線,還包括凝聚群眾在一起,他們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,歷時1小時30分,沒有他們的領導,人群可能直接乘搭地鐵離開,然後疏散,遊行亦會隨之而瓦解,但影片顯示上訴人高叫口號,而群眾和應。

林指,若果上訴人不是組織該遊行,他們不會提早到達現場的帳篷集合,也不會拉隊頭橫額和叫口號,群眾也不會叫口號和應他們。

聆訊明日繼續。

7名上訴人於去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」及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」兩罪罪成。黎智英、梁國雄、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,李柱銘、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。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承認控罪,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,二人沒有申請上訴。

案件編號:CACC84/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