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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「踩場」市民噴刺激性液體 襲擊罪成囚6.5月 劉家衡前助理提上訴

向「踩場」市民噴刺激性液體 襲擊罪成囚6.5月 劉家衡前助理提上訴

【獨媒報導】前區議員劉家衡和李文浩前年在聯合辦事處外貼出「藍絲與狗不得內進」告示,逾20名親建制市民到場表達不滿,其間劉家衡妻子、KOL「摵時潘」與劉的助理被指向他們濺潑漂白水及噴射清潔劑。「摵時潘」已離港,未有受審;而劉的助理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,判囚6個月2星期,已服刑完畢。他不服定罪及刑罰,今(22日)於高院進行上訴聆訊,法官黎婉姬表示需時考慮雙方陳詞,押後至9月9日宣判。

上訴方:原審裁判官形容「野蠻粗暴,挑起事端」屬過於誇張

上訴人為李譯喬,由大律師曾靄琪代表。曾大狀指,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指李向證人何華額頭噴射液體,是裁斷出錯,因為何華作供時,是指李向其頭頂上噴,之後液體降落在其臉上。曾又指,不排除何華用手袖拭抹臉部時,把漂白水塗在自己的臉上,導致不適。

刑罰上訴方面,曾大狀指裁判官以監禁7個月為量刑起點,因上訴人背景良好而減刑兩周,但仍然屬明顯過重。案發時有20多人響應網上呼籲抵達劉家衡辦事處外,作出喧鬧行為,事件突發,雙方均情緒高漲,導致情況混亂,然而裁判官卻指上訴人「野蠻粗暴,挑起事端」及增加衡突升級的風險,說法過於誇張,也似乎把喧鬧的市民描述成完全的受害者。

曾大狀指,上訴人在審訊時年齡32歲,職業為碩士課程教學助理,案發時為劉家衡的議員助理。雖然上訴人已服畢監禁刑期,但她仍然冀盼法庭改判較短的刑期。

律政司:挑釁行為應「從嚴處理」

律政司一方指,何華的證供清晰地指出李向他的額頭噴液體,與影片所拍得的情況相符。何華又形容液體氣味與平日用來做家務的清潔劑相似,上訴人亦不爭議它導致何華眼痛、臉紅、流鼻水和視野模糊,姑勿論該液體實際上是什麼,都無改它令人受傷害的事實,如此的液體也不可能用來清潔空氣。

律政司代表又指,影片拍得上訴人高舉噴壺,繞過紙牌向後面的人噴射液體,顯示他有意圖施襲,裁判官的裁斷正確。

至於刑罰上訴,律政司代表指案件有一定嚴重性,市民起初在劉家衡辦事處外聚集時並未有肢體衝突,上訴人在未被挑釁下向市民噴射液體,挑動他們的情緒,事實上亦導致其後場面失控。他指,法庭對於挑釁別人的衝突應「從嚴處理」,尤其是上訴人受過高等教育,更不應該用武力對待意見不合的人。對於原審裁判官指「市民手無寸鐵,無路可逃,避唔到」,律政司表示認同,指判刑不算過重。

上訴方:市民在辦事處外喧鬧 屬挑釁

上訴人一方最後回應指,當時有20至30名市民在辦事處外喧鬧,不接受此行為不是挑釁,所以律政司形容上訴人在未被挑釁下噴液體是不公道,況且衝突升級在超過4分鐘後才發生,沒有事實基礎指稱上訴人的行為導致場面失控。

案件編號:HCMA605/20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