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四集結案判囚9個月 梁錦威失葵青區議員議席

撰文:羅家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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葵青區議會前主席、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,被指去年六四集會中,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被判囚9個月;他其後因「支聯會案」拒絕向警方交出資料,被控未有遵從《國安法實施細則》,再被判監3個月。
政府今(14日)刊憲,指梁錦威被判入獄9個月,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喪失區議會議席,其議員席位由去年11月12日起懸空。

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,區議員一旦被定罪且判囚逾3個月、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,即喪失民選議員的資格。梁錦威去年被控在六四晚會中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與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、秘書蔡耀昌、常委梁耀忠及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於開審前認罪,梁最終被判囚9個月。

另外,包括梁錦威在內,五名支聯會成員去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,被控「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」,梁錦威去年12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,被判監禁3個月,其中一個月與「六四集結案」同期執行,即加監兩月,總刑期11個月。